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 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350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 邵兴红
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龙门村龙门31号。
公益损害事实:
2019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邵兴红在兰溪市梅江镇龙门村山上使用猎夹猎得小麂一只,供自己食用,未食用完部分存放于家中冰箱内,后被兰溪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死体肉块为小麂,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动物。
公益损害赔偿人邵兴红使用禁用工具猎夹在兰溪市梅江镇龙门村山上狩猎小麂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邵兴红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出具的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并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3000元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叁仟元。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2020年10月31日前应将上述款项打入兰溪市财政局名下账户,开户行:金华银行兰溪支行;账号:1323027300000691001。该款项将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不作其他用途。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