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检五部民公告〔2020〕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于木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于木光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于木光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8181403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4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68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于木光,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西溪村下宕57号。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8月10日、8月17日、8月24日凌晨,于木光明知浦江县黄宅镇下宕村厚大溪段(禁渔区)禁止非法捕捞,仍使用电鱼工具进行分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鱼约3.20千克。
公益损害赔偿人于木光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于木光应承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叁仟元及在金华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2020年8月7日《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3000元(于木光已于2020年9月14日预缴到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金华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