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浦检五部民公告〔2020〕9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8181403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1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68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向业林,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怀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情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花桥村六家村组,现住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德胜路43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肖崇和,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大坪头村大坪头组,现住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6222号1单元201室。
公益损害赔偿人:苏仕康,男,1990年2月2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盘古乡舒溪口村长坡组,现住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德胜路43号1单元。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8月30日晚上23时到次日0时许,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经事先商量,到浦江县黄宅镇义乌溪六一村段(禁渔区)溪内,通过电瓶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鱼3.18公斤。
公益损害赔偿人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应承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叁仟元及在金华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2020年8月7日《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3000元(向业林、肖崇和、苏仕康已于2020年9月14日预缴到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金华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