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婺检五部民公告〔2020〕5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肖长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肖长清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肖长清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9-8241171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 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西路8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肖长清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怀忠镇虹桥村南田组014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7月6日20时许,肖长清明知电鱼系违法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电鱼设备(由网兜、金属线、竹竿、电瓶等组成),在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中戴村莘畈溪内,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鱼,共捕捞鱼类约半斤。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莘畈溪流域为全年禁渔区。
公益损害赔偿人肖长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肖长清应承担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专家意见,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3000元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叁仟元(已预缴)。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