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46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徐云龙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徐云龙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徐云龙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徐云龙,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08030419。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湖店村1-119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3月19日凌晨,当事人徐云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瓶、电鱼杆等电鱼工具来到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大桥往东五百米左右的东阳江流域,在禁渔区内以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鲫鱼等鱼类共计493尾,重11.7千克,后被当场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徐云龙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徐云龙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徐云龙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捌仟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