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5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赵涛涛、吴承、龚万平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赵涛涛、吴承、龚万平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赵涛涛、吴承、龚万平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10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赵涛涛,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08171211。
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赵胡村东赵020。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吴承,身份证号码510321196808170359。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花椒村1组51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龚万平,身份证号码510321197108280498。
住所地: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白庙镇建设村7组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9月13日晚,当事人赵涛涛、吴承、龚万平共谋到江里电鱼当宵夜吃。后当事人赵涛涛借来电鱼工具,伙同当事人吴承、龚万平驾驶电动车至本市六石街道白溪江支流石马溪禁渔区,由当事人赵涛涛下水电鱼,当事人龚万平、吴承跟在后面提桶、拿网捡鱼。后三当事人又至本市六石街道寀卢桥头白溪江禁渔区,采用同样方式电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三当事人共非法捕捞鲫鱼、昂刺鱼等各种鱼类共计225条,重量共计9.23千克。公益损害赔偿人赵涛涛、吴承、龚万平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赵涛涛、吴承、龚万平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赵涛涛、吴承、龚万平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各叁仟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