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59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梁昌维、梁昌碧、罗仕周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梁昌维、梁昌碧、罗仕周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梁昌维、梁昌碧、罗仕周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10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梁昌碧,身份证号码522326197812092031。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大观镇拉洋村三组62号。
委托代理人:
梁昌维,身份证号码522326198503152058。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大观镇拉洋村二组54号。
委托代理人:
罗仕周,身份证号码522326198202122015。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大观镇拉洋村三组77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8月22日晚,当事人梁昌碧、梁昌维、罗仕周在寀卢村与六石街道间的东阳江中,在禁渔区内以电鱼方式电鱼,其中梁昌维用电鱼装置电鱼,梁昌碧用手电筒照明,用网兜捞鱼,罗仕周拿水桶装鱼,非法捕捞鲫鱼等各种鱼类共计258尾,称重达3.55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梁昌碧、梁昌维、罗仕周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梁昌碧、梁昌维、罗仕周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梁昌碧、梁昌维、罗仕周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玖仟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