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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时间:2020-12-09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陆浩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陆浩男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陆浩男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04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9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陆浩男,身份证号码330724199605288219

  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80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17年9月、10月,当事人陆浩男在微信上向微信名“胜记爬宠”(真人姓名:邓任兴,身份证号:452421198210291834,于2020年7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以500元、900元价格购买了两次共计三只苏卡达陆龟,并通过顺丰快递从广东省广州市花地大道南128号,寄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世贸大道1号雪佛兰4s店。经鉴定,3只涉案陆龟均为苏卡达陆龟,属于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公益损害赔偿人陆浩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陆浩男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陆浩男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已暂扣)全权委托检察机关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生态修复。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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