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元松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王元松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王元松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04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9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元松,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01111419。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骆店3-88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8月3日凌晨,当事人王元松携带电鱼工具,至东阳市歌山镇泮田村北侧白溪江流域(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对白溪江内的鱼类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鲫鱼等各种鱼类共计139条,重达3.28千克,后被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元松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元松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元松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肆仟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