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马江、马学书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马江、马学书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马江、马学书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7209988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永康市城北东路800号
指派代表人员:程修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公益损害赔偿人:马江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化作乡安大跨村大坪子组。
公益损害赔偿人:马学书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化作乡安大跨村大坪子组。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5月以来,马学书、马江违反狩猎法规,在永康、磐安等地的山上以拉网及电子诱捕装置引诱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至少猎获画眉鸟4只。经查,马学书、马江使用的捕猎工具为禁用工具。
2020年3月30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对马学书位于龙山镇古陇村桥西路3弄3号102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低音炮1只和网1副。
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画眉鸟每只1000元,被猎捕的4只画眉鸟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元。
公益损害赔偿人马江、马学书在永康市非法猎捕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马江、马学书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马江、马学书自愿一次性向公益诉讼代表方支付国家资源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肆仟元。公益损害赔偿人马江、马学书已于2020年9月28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缴纳。
二、公益损害赔偿人马江、马学书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公益代表方(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