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3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郭金楠、郭家辉、郭鑫航、郭王晨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郭金楠、郭家辉、郭鑫航、郭王晨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郭金楠、郭家辉、郭鑫航、郭王晨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6012639,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126号。
郭金楠,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6042619,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52号。
郭王晨,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4302616,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85号。
郭鑫航,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710261X,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16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3月21日晚,当事人郭家辉、郭鑫航、郭金楠、郭王晨一起携带电鱼工具,窜至东阳市歌山镇歌山村附近的东阳江流域(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对东阳江内的鱼类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鲫鱼26条、白条63条,其他杂鱼33条,称重达2.44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郭鑫航、郭金楠、郭王晨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郭鑫航、郭金楠、郭王晨自愿一次性共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12000元(已暂扣,其中3000元用于鉴定费用),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金楠,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6042619。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52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3月21日晚,当事人郭金楠与郭家辉、郭鑫航、郭王晨一起携带电鱼工具,窜至东阳市歌山镇歌山村附近的东阳江流域(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对东阳江内的鱼类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鲫鱼26条、白条63条,其他杂鱼33条,称重达2.44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金楠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金楠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金楠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3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郭王晨,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4302616。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85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3月21日晚,当事人郭家辉、郭鑫航、郭金楠、郭王晨一起携带电鱼工具,窜至东阳市歌山镇歌山村附近的东阳江流域(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对东阳江内的鱼类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鲫鱼26条、白条63条,其他杂鱼33条,称重达2.44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郭鑫航、郭金楠、郭王晨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郭家辉、郭鑫航、郭金楠、郭王晨自愿一次性共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12000元(已暂扣,其中3000元用于鉴定费用),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鑫航,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710261X。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村1-16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3月21日晚,当事人郭鑫航与郭家辉、郭金楠、郭王晨一起携带电鱼工具,窜至东阳市歌山镇歌山村附近的东阳江流域(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对东阳江内的鱼类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鲫鱼26条、白条63条,其他杂鱼33条,称重达2.44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鑫航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鑫航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郭鑫航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3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东阳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东阳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