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4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红军、代以强、桂福兴、李双双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李红军、代以强、桂福兴、李双双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李红军、代以强、桂福兴、李双双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李红军,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08292339。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下马滩8栋401室。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4月8日中午,当事人李红军伙同代以强、桂福兴、李双双,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的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武义江与梅溪交汇处西侧梅溪水域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李红军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李红军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李红军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25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代以强,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06037258。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三江街道下马滩新区8幢12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4月8日中午,当事人代以强伙同李红军、桂福兴、李双双,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的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武义江与梅溪交汇处西侧梅溪水域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代以强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代以强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代以强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25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桂福兴,身份证号码51302219700620039X。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下马滩8幢12号6楼。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4月8日中午,当事人桂福兴伙同代以强、李红军、李双双,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的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武义江与梅溪交汇处西侧梅溪水域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桂福兴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桂福兴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桂福兴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25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双双,身份证号码51302219901107039X。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下马滩6栋3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4月8日中午,当事人李双双伙同代以强、桂福兴、李红军,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的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武义江与梅溪交汇处西侧梅溪水域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双双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双双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双双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25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