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4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华东、李欢、张桂锋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李华东、李欢、张桂锋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李华东、李欢、张桂锋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华东,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09010912,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乾西乡秋滨街道陆村小区19幢1号403室;
张桂锋,身份证号码413022197504103599,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张里乡王竹园村张北队;
李欢,身份证号码341227199712319038, 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陈庄社区李庄49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4月5日17时许,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华东、李欢、张桂锋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在常年为禁渔区的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雅宅村金华市华峰稀土热镀锌有限公司北面长湖水域内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鱼共计一套, 鱼14尾(一斤多)。公益损害赔偿人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华东、李欢、张桂锋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华东、李欢、张桂锋自愿各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1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金华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