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36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新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刘新明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刘新明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刘新明,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01086479。
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实录镇三江村4组5号。
公益损害事实:当事人刘新明于2020年2月29日9时许,携带电鱼工具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秋滨街道金衢路1868号大唐国际家居馆门口西侧的石门溪内电鱼,其总共电鱼半小时左右,非法取得鱼获1.55千克,后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电鱼的位置为石门溪秋滨街道段,属于石门溪上溪黄坛村至金华江段这一常年禁渔区。公益损害赔偿人刘新明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刘新明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刘新明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1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