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吕慧、龙国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吕慧、龙国强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吕慧、龙国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04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9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慧,身份证号码362323198608011033。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马家村。
龙国强,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02126515。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曹黄林乡何小庄村龙岗组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4月24日22时许,当事人龙国强、吕慧在梅溪大桥南侧桥下武义江流域江面上使用电鱼非法设备捕捞水产品,后龙国强、吕慧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其提交的非法捕鱼工具集捕获的水产一桶(称重后为2.63kg)。龙国强、吕慧非法捕捞水产品地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常年禁渔区。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慧、龙国强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慧、龙国强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吕慧、龙国强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