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5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周卫忠、毛洪斌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周卫忠、毛洪斌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周卫忠、毛洪斌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10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毛洪斌,身份证号码33077191977817031。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尖峰郦园15幢1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2月29日,周卫忠与毛洪斌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的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梅溪河流域(梅溪大桥下)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一套,鱼2.435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周卫忠、毛洪斌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毛洪斌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毛洪斌、周卫忠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2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婺城区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周卫忠,身份证号码330702198003292912。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泰丰园3幢1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2月29日,周卫忠与毛洪斌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的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梅溪河流域(梅溪大桥下)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一套,鱼2.435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周卫忠、毛洪斌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周卫忠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周卫忠、毛洪斌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2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婺城区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