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5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建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王建明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王建明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10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建明,身份证号码33070219610118561X。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江家村。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10月7日13时许,当事人王建明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在禁渔期的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叶村西侧梅溪流域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和76尾鱼(重量共计1.8公斤)。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建明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建明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建明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 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婺城区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