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吴志连非法狩猎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吴志连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吴志连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10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吴志连,身份证号码330702197011012912。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王店村王店自然村荣厅巷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4月底,被告人吴志连明知在禁猎期,仍在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莘畈水库大坝和学岭头村之间,莘畈水库西面的山上,通过使用禁猎工具野猪套的方式捕获一只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豪猪,后将该豪猪带回家中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吴志连使用禁猎的方式在禁猎区捕猎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吴志连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吴志连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5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婺城区林业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婺城区的林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动物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