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吴助洪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吴助洪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吴助洪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04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9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 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环城南路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吴助洪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雅傅村溪背自然村007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吴助洪明知电鱼系违法的情况下,在金华市苏孟乡东阳街梅溪双枧头流域采用电瓶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鱼一条(称重后为280克)。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梅溪流域(铁堰段西侧)为全年禁渔区。
公益损害赔偿人吴助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吴助洪应承担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专家意见,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1000元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壹仟元(已预缴)。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