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洪桂、张伟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张洪桂、张伟忠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张洪桂、张伟忠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联系电话:0579-82537109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7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张洪桂,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08195119,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青草村大角坞自然村平安路5号;
张伟忠,身份证号码330721198207095135,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青草村西山自然村49号;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2月9日晚,公益损害赔偿人张洪桂、张伟忠在白沙溪婺城区沙畈乡青草村白门线大桥上游,婺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河段使用电瓶进行电鱼。其中张伟忠负责使用电瓶电鱼,张洪桂负责拿水桶装鱼,共计电得鲫鱼三条,草鱼二条。张洪桂、张伟忠在发现派出所巡逻人员后,将电鱼工具扔在河岸边,将所获的鱼与装鱼桶扔进白沙溪后逃跑,电鱼工具现已被依法扣押。公益损害赔偿人采用电鱼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张洪桂、张伟忠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张洪桂、张伟忠自愿各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10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金华市渔政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金华市的渔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