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4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益亮、张早飞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张益亮、张早飞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张益亮、张早飞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 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环城南路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张益亮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多湖街道里央田社区松园路2号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 张早飞
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多湖街道里央田社区挺秀街5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20年2月29日晚,张益亮、张早飞在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设备在禁渔期的金华市苏孟乡附近的梅溪流域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和鱼(重量共计6.005千克/公斤)。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梅溪流域为全年禁渔区,禁止除手竿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公益损害赔偿人张益亮、张早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张益亮、张早飞应承担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同按照关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意见书的专家意见,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向公益代表方支付3000元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叁仟元(已预缴)。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