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0〕169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郑伟东、余小平非法狩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经立案、公告,依法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因郑伟东、余小平自愿在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本院已与郑伟东、余小平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告知书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16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赔偿人:郑伟东,身份证号码330702197011012912。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王店村王店自然村荣厅巷6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余小平,身份证号码330702196704122917。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王店村王店自然村乐康路44号。
委托代理人:
公益损害事实:2019年10月11日凌晨,余小平、郑伟东携带弹弓至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88号五星新村。余小平使用弹弓狩猎鸟类两只,郑伟东将鸟拔毛。其后,因被黄文鉥发现,二人开车离开现场,郑伟东将鸟带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益损害赔偿人余小平、郑伟东使用禁猎的方式在禁猎区捕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人郑伟东应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余小平、郑伟东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计人民币600元(已暂扣),并全权委托检察机关会同婺城区林业主管部门将该资金用于婺城区的林业生态修复。
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动物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期五年(2020年11月-2025年10月)。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