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1〕5号
本院办理的钱宗林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起诉审查过程中,公益损害赔偿人钱宗林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已与钱宗林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其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联系地址: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9-8253703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