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1〕1号
本院办理的叶有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起诉审查过程中,公益损害赔偿人叶有结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已与叶有结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其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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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