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金检五部民公告〔2021〕9号
本院办理的王元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起诉审查过程中,公益损害赔偿人王元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没有异议。王元与本院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其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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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