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婺检五部民公告〔2021〕12号
本院办理的葛根才、陆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起诉审查过程中,公益损害赔偿人葛根才、陆劲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在饲养过程中导致野生动物死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已与葛根才、陆劲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两人各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合计20000元。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邮寄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西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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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