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东检六部民公告〔2021〕6号
本院办理的方锦明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起诉审查过程中,公益损害赔偿人方锦明对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已与方锦明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方锦明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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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