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义检民公告〔2021〕20004号
本院办理的吴礼能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起诉审查过程中,公益损害赔偿人吴礼能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已与吴礼能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吴礼能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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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1年5月24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