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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协同共治”数字平台 推动社会共治
时间:2023-12-14  作者: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共治,通过“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有力推动监督效果由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拓展到特定领域系统治理。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式现代化治理新形势,浙江检察机关探索构建“检察+协同共治”数字平台,更广范围激活要素,更宽领域整合资源,更深层次集成功能,为推动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共治愿景贡献更多检察“治”慧。

现实需求: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局限迟滞

数字检察凭借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优势,已成为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手段。但总体而言,当前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的参与度、覆盖度、贡献度上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

协同领域有待延伸。浙江检察机关从2017年率先在全国推进建设“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已实现全省三级777家政法单位全贯通、257个业务流程上线,99%以上刑事案件实现线上移送。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专项检察业务还未与所涉单位实现协同办理。

聚合贯通有待强化。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推出了“空壳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违规领取养老金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数字监督模型及“非羁码”“案件码”、民事裁判智慧监督、财产刑执行一体化监督等智慧检察应用,但大部分监督模型、应用场景仍处在“一域突破”阶段,存在数据沉淀归集本地化、治理范围规模区域化,“全域共享”的贯通效应远未实现。

治理效能有待提升。一方面,传统单向的、被动的、事后的监督对案件背后社会治理问题关注不足,往往导致碎片治理、被动治理、滞后治理;另一方面,现有监督事项协同结构主要为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之间单向的“发起—配合”模式,双向协同驱动不足,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渠道窄、获取不及时,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等靠状态。

目标定位:全面融入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检察+协同共治”数字平台承载了数字检察战略“监督促进治理”的后半篇文章,旨在推动实现协同治理的路径优化与效益倍增,更好回应社会治理的时代需求。

着力构建全省贯通、分级应用的数字平台。作为浙江数字检察核心支撑架构,“检察+协同共治”平台将规划集成检察听证、检察建议、人大智联督办等功能性子场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企业合规、空壳公司治理等业务性子场景,全面融合各地优质“治理侧”应用场景,着力破解各地检察机关现有治理类场景应用无法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只能自成体系、无法集成贯通的弊端。

深入打造协同共治、深度融合的治理生态。“检察+协同共治”将进一步凝聚治理合力,深度链接省级层面已经构建的“大综合一体化”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等,着力推动实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数据贯通,逐步把数字检察监督成效巩固为“检察+有关部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共治生态。

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双向协同。“检察+协同共治”数字平台聚焦执法司法各环节线索移送、风险监测、管理研判、执法办案等的数据交互、多跨协同、量化闭环,着力构建一个检察和各参与治理职能单位均“在场”的多跨协同应用。具体包括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移送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等治理类或线索类文书的正向协同,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司法救助等检察业务的反向协同等。

运行保障:完善配套制度赋能平台规范高效运行

“检察+协同共治”数字平台分为协同通道层、通用功能层、子场景层。协同通道层作为底层支撑,实现工作网和政务网的数据互通;通用功能层着眼对外协同,为子场景提供业务支撑;子场景层围绕核心检察业务,逐步丰富应用模块。

为确保平台适应协同主体和治理领域的集成性、开放性、安全性需求,逐步构筑“检察+协同共治”的业务生态圈,需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赋能平台规范高效运行。

确立协同治理主体联动规则。省级层面出台各相关部门协同治理事项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规范效力等协同机制文件,配套制定数据交换、单轨制办案设备配置、监督治理质效评价等标准指引体系,确保平台落地、协同有序、取得实效。

规范专项治理场景贯通推广。明确各地、各条线专项治理子场景的筛选标准、上架规范、贯通流程等,配套建立对已经上架的协同治理子场景的效能评估推广与退出标准体系,确保上架应用优胜劣汰、发挥实效,促进平台体系良性发展。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秉持安全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理念,制定和落实网络安全措施,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数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用户部门、层级、职能,分级分类确定业务协同和数据查询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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