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由人民检察院从社会各界选出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代表性的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社会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由于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央精神和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兰溪市范围内公开选任部分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
5、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职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人民监督员履职期限
每届任期五年(本届人民监督员任期截止至2016年9月),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1、报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或通过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推荐人民监督员人员。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到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者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12月20日。
2、名额:6人。
3、考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报名人员的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4、公示。确认拟任人选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
5、颁证。经过公示若无异议,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
6、公布。向社会公布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名单。
联系人:郑沁
联系电话:82537019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