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溪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舒某盗窃案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对舒某的判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是兰溪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认罪认罚反悔抗诉获改判案件。
今年44岁的舒某,自1994年8月以来,前后已经因盗窃“六进宫”,是个“名副其实”的惯偷。去年11月10日,舒某准备从兰溪汽车北站乘坐大巴车,前往梅江镇墩头村。当开往金华方向的大巴车在车站停靠时,他趁上车人多拥挤之际,将手伸入倪某拎在手上的包内,盗取红色钱包一只,内有身份证、户口簿、手机及现金410元。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80元。11月19日,舒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该案移送兰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舒某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年2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月25日,舒某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理。
对舒某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兰溪市检察院认为:舒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反悔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舒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舒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兰溪市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4月2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当时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犯罪事实和坦白、累犯等情况,采纳了公诉量刑建议,对舒某从宽处罚。现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起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对其量刑应予调整,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舒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