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仅是法律裁决的标尺,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时代”到来之际,东阳检察推出“小明与民法典”系列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民法知识。今天,我们推出第22期,一起来聊一聊关于“器官捐献”的问题。
小明(已成年)的父亲是一名医护人员,曾经当着家人的面表达过自己死后捐献器官的意愿,但是未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和遗嘱,不幸离世,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法律分析】在器官捐献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边是众多的有意捐赠人体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边则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的病人因没有器官可以移植而不得不忍受病痛的折磨。原因一方面是有意捐赠器官者死后因家属的强烈反对而使死者的遗愿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害怕引来各种纠纷,对人体器官的捐赠和利用顾虑重重。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令禁止器官买卖,明确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此后,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20年,我国首部《民法典》在人格权编首次对人体器官捐献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小明的父亲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表达了捐献意愿,在其死亡后,小明家人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