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落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促新助商”10条措施,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检察之力护航实体经济稳进提质,近日,由金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在金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东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牛大庆出庭支持公诉,金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思维担任审判长。省人大代表施金仙、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企业代表等2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案情简介
“清首道”系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商品(包括洗衣剂、家用清洁剂等)。案发时,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4年4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尹某(另案处理)委托,在某日化有限公司内组织员工加工、生产印有“清首道”商标的洗衣凝珠产品,以每盒7.9元-8.6元的价格销售给尹某,销售金额人民币(币种下同)421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2025年8月31日,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印有“清首道”商标的洗衣凝珠500箱(24盒/箱)及正反标签贴10000套。后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二人主动赔偿权利人60万元并取得谅解。
庭审回顾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和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上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以案说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其核心在于保护经营主体通过诚实劳动与创新投入所积累的商业信誉与市场价值。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的信赖,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蚀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石与创新动力。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盗用他人商业信誉、窃取市场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正是要以司法利剑明确宣示: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创新的成果必须尊重,市场的秩序必须维护。
当前,金东区正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高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就是保护本土及外来企业的投资信心与创新动力,就是维护“金东制造”乃至“浙江制造”的区域品牌形象与长远发展根基。
下一步,金东区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为强力推进“三湖映城、全域蝶变”、全力推动“增长极、新中心”全新跨越、生动展现中国式现代化一流新区新图景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