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助力企业防范化解经营法律风险,厘清日常经营中的法律红线与行为边界,金东区检察院推出“检优营商”普法专栏。该专栏将通过真实鲜活的典型案例、通俗易懂的法律解读,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帮助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筑牢法治思维,规避履职风险,为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就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单来说,就是单位员工利用手中掌握单位资金的便利,擅自把单位的钱挪作私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以案说法
案例:职务便利非“备用金”
某公司员工李某某,在负责公司宿舍楼物业管理工作期间,利用代收、保管房租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应上交公司的14.5万元房租挪归个人使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挪用后,李某某仅归还2万元,剩余款项因资金困难无力返还,持续占用。司法程序推进过程中,李某某筹措资金还清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经审理,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守住法律底线。虽然“挪用”不等于“占有”——行为人只是暂时借用,准备日后归还,但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同样构成犯罪。
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落实审批与支付分离、大额资金联签等机制,杜绝“一人管钱又管账”。同时加强单据凭证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完善管理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嵌入廉洁承诺书条款,明确挪用资金等行为的违约责任。对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着重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及相关违约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