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兰溪市检察院针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仅2014年就查办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7人。查处的原市计生局局长章某滥用职权及叶某滥用职权、贪污一案,是我省立案查办的首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
察民情重民生,解百姓之疑
2002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对此也修订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各地更是制定下发了许多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 法律 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但具体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率低,执法队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渎职贪腐现象频发,人民群众意见很大。特别是2014年1月,张艺谋、陈婷夫妇被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48.78万元事件发生后,在全国计生系统及社会各界均引起巨大震动。我院面对有关兰溪计生系统的许多群众举报信件,不由地引起深思,当前兰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到底如何?有没有渎职贪腐现象?该如何以实际行动回应百姓期待?
2013年初,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决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计生系统渎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勇开拓敢作为,开全省之先
经过近四个月的奋战,成功查处了兰溪市计生局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领域内的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
经侦查查明,2009年,章某、叶某在办理赵某、严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案件时,分别利用担任兰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政策法规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故意隐瞒男方赵某身份、实际收入,只对女方严某进行处理,在未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核、审批,未制作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情况下,只对严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万元,造成该案社会抚养费36.6万元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2年,叶某在办理胡某、夏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案件时,利用担任兰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故意隐瞒胡某、夏某实际收入,在未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核、审批情况下,私自制作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胡某、夏某征收社会抚养费6万元,造成该案社会抚养费41万元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又以代缴名义,将胡某、夏某交来的6万元钱用开具“阴阳票据”方式予以侵吞。
2014年底,根据案件查明的真相,兰溪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兰溪市原计生局局长章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其下属叶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而此案也成了我省立案查办的首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提建议促长效,建规范之基
案件查办后,兰溪市检察院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为加强计生系统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检察建议: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应进一步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而非行政处罚范畴。而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直到如今的社会抚养费,从其来源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时代演变,带有很强的行政处罚色彩。但究竟是属于行政罚款,还是用于补偿社会资源的行政收费,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我们倾向于将社会抚养费认定为行政处罚,一是行政征收可不以违法性为前提。二是补偿占用的社会资源, “生的越多,处罚越重”。三是鉴于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迫切性。四是厘清社会抚养费行为有助于行政诉讼。五是征收时效更有利,既节约立法成本,又为社会抚养费“正名”。六是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执法权限的分工可进一步明确。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操作中,可以进一步明确执法权的分工,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除立案、结案的审核、审批权、调查监督权交由县级计生部门行使外,其余的调查、告知、决定、送达、复议或诉讼、执行、结案归档等权限均由县级计生部门授权委托给各镇、乡、街道计生机构行使,将县级计生部门的职责建立在宏观管理的更高层面,以更多精力对各镇、乡、街道计生机构行使权限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与指导,特别是对社会影响大、征收标准高的违法生育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以避免多头管理,越权插手、责任不明而引发多方推诿或步调、标准不一等问题。
执法程序应进一步规范。结合工作和社会实际,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可进一步细化,以达到更规范化的操作效果。“立案”环节,建议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跟踪到底。“调查”环节,建议由计生部门会同公安、卫生、财税、工商、银行等部门协商,建立调查工作合作机制,并将“告知”环节并入“调查”环节一并进行。 “决定”环节,建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县级计生部门审查核批,统一编号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送达”环节统一交由调查机构主办人员处理。“执行”中,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一律进财政专用账户。“结案”后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复议和应诉。